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
2.男性年满16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具有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户口;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已中断或挂靠在原单位的人员,可按规定到“个人窗口”续接或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4.《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 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本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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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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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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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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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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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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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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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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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顶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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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保险期内累计限额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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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二)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下列比例支 付,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 80% :
1.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88% ,职工个人自付 12% ;
2.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85% ,职工个人自付 15% ;
3.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 82% ,职工个人自付 18% 。
(三)2 次以上住院的门槛费减半。
职工、退休人员患部分重症疾病在门诊治疗,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对职工按 80% 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 85% 的比例支付。
职工、退休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医疗费用,应当先由个人自付10% ,余额再按上述规定办理。
职工、退休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的,或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往市外治疗的,其住院费用先由个人自付 10% ,余额再按上一条的规定办理。
职工长驻外地和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用人单位指定当地的医疗机构就医,其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