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推进行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转变医院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 对来医院各职能部门和临床各科室办事的人员和患者,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提供便利的原则。
三、对办理事项属于本院业务范围的,相关科室要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如暂不具备办理条件,应告知原因,并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办理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手续、办理时限和应具备的资料。
四、如果办事人员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
五、 如果对方手续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应根据办事手续的繁、简程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所需补交的材料及办事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六、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七、 医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