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哪些人员享有门诊医药费报销权利?
退休及在职的在编人员(不包括享有武汉市医保的
人事代理编制)。
2
、门诊医药费报销时间
每月
15
号为门诊医药费报销时间,如遇
15
号为周末,则顺延至下周二。如有特殊原因另行通知。
3
、医药费发票的有效时间
上一年度的医疗费,须于下一年度的六月底前办理签字审核报销手续。否则,不予报销。
4
、门诊报销需携带的资料
1
)学校的门诊病历。
2
)转诊证明。
3
)校外医院病历。
4
)医药费原始发票。
5
)药物及检查治疗的双处方(或明细清单)
5
、
18
岁以下职工子女门诊医药费报销
每年年底报销一次,具体日期网上通知。按单职工子女报
25%
,双职工子女报
50%
,发票总金额不超过
1600
元。发票有效期在上年度子女医药费报销之后。报销时需携带学校的门诊病历。
住院医药费报销需知
1
、住院医药费报销需携带的资料
1
)转诊证明
2
)原始发票
3
)住院证明(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
4
)住院费用清单
2
、住院医药费报销时间
每周二、周四上午(特殊原因除外)
住院借款
根据湖工大财
[2017]12
号文件第二章借款的办法第七条
医疗借款:教职工住院原则上不予借款。因住院时间较长或大病费用较高,确需借款的,由校医院负责人根据医院催款单金额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后的金额审批借支,一般应按月结清借款并在出院之日起
30
天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湖北工业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摘要)
第三章
就诊与转诊
第八条
校医院为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及在校学生首诊医院。
第九条
平诊、一般急诊均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和实际情况需到外院就诊的,须经校医院临床医生签注意见,分管院长签署转诊意见,办理转诊手续后,方能转外院就诊。
第四章
校外定点医院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转诊定点医院为:省人民医院、中南医院、武汉军区总医院、省中医院、武警医院、市三医院、天佑医院、中建三局医院。我校持有省保健委员会核发“优诊证”的人员(正高职称教职工、校级领导)可根据病情到同济医院、协和医院就诊。
第十七条
学校认可的专科对口医院为:口腔医院(口腔疾病)、省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儿科)、省肿瘤医院(肿瘤)、市一医院(皮肤科)、市八医院(肛肠科)、省直医院(肛肠科)、市医疗救治中心(传染病)、武汉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
第五章
医疗费报销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医疗费实行分类报销(报销比例见下表)
分
类
|
校医院
|
对口医院
|
非对口医院
|
门诊
|
住院
|
|
|
门诊
|
住院
|
药费
|
检查
|
治疗
|
药费
|
检查
|
治疗
|
手术费
|
按对口医院对应比例减
10%
予以报销。
|
在职职工
|
90%
|
95%
|
80%
|
80%
|
80%
|
85%
|
85%
|
85%
|
85%
|
退休职工
|
90%
|
95%
|
85%
|
85%
|
85%
|
90%
|
90%
|
90%
|
90%
|
正高人员
|
90%
|
95%
|
85%
|
85%
|
85%
|
90%
|
90%
|
90%
|
90%
|
厅级人员
|
90%
|
95%
|
85%
|
85%
|
85%
|
90%
|
90%
|
90%
|
90%
|
离休人员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第二十三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的范围。
(一)特殊检查是指单项检查费用或连续监测检查费用超过
150
元的项目。
(三)特殊用药包括:一次性超过
200
元以上的医保规定的乙类药品、限制性药品和控制药品;一次性超过
150
元的门诊处置费和治疗费。
第二十四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按下表标准执行。
类
别
|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正高人员
|
厅级人员
|
离休人员
|
特殊检查
|
70%
|
80%
|
85%
|
85%
|
95%
|
特殊治疗
|
70%
|
80%
|
85%
|
85%
|
95%
|
特殊用药
|
70%
|
80%
|
85%
|
85%
|
95%
|
第二十五条
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范围:
(一)服务项目及设施:挂号费、诊察费、院内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清洁费、煎药费、点名手术附加费和治疗中附加费、陪护费、陪床费、空调费、特别护理、专项护理费、急诊救护车费、担架费、转诊交通费、电视电话费、婴儿温箱保暖费和其他生活服务及餐饮费等。
(二)
非疾病治疗项目: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矫形手术;非功能性整容;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性治疗项目;各种健康体检费用;各项预防性疫苗注射;保健性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健康评估、健康教育、健康建档、医疗鉴定项目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
PET
);电子束
CT
;各种胶囊镜;人体全息诊断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配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装假牙、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费的保健按摩、检查及治疗机械;各种一次性医材费和部分手材费等。
(四)治疗项目: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形;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热疗;水疗;磁疗、红外线及推拿按摩等辅助性治疗项目;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光固化及烤瓷牙等口腔治疗项目;呼吸暂停综合症、包皮环切及除腋臭、鼻中隔弯曲、双眼皮手术等治疗项目。
(五)其它:不育不孕症、性功能障碍、变性手术等诊疗项目;科研性、临床试验性诊疗项目和各医院自制药品(包括私立医院特殊检查和治疗);因斗殴、醉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的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受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作引起的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各类外资、合资企业及个人兴办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在药店自购药品费用;国家、省、市医保管理部门最新规定属自费项目的医疗费用等。
(六)未经转诊或急诊情况未办理相关外诊手续在校外医院诊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特殊情况的医疗费用报销
第二十六条
孕产妇医疗费报销最高限额为:顺产
4000
元;难产(破腹产)
6000
元。
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孕期养护及胎儿监测费用,分娩住院时用于婴儿的护理费、营养费、材料费、预防注射费、婴儿保险体检费等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
特殊性医材费、植入性医疗器材按进口医材
50%
、国产医材
60%
的比例报销。厅级干部和离休人员按进口医材
60%
、国产医材
70%
的比例报销。
第七章
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第三十五条
普通住院床位费最高报销标准为:离休人员、正高职称、副厅以上干部
38
元
/
天;一般退休职工和在职教职工(包括副高、处级人员)
32
元
/
天。
第三十七条
产妇分娩入住
VIP
病房或母婴同室病房的,其住院床位费最高按
32
元
/
天的标准报销,超标准部分的床位费自理。
第八章
医疗费用报销审核与时间
第四十条
办理医疗费报销审核签字时,须携带学校门诊病历、转诊单、校外医院病历、医疗费原始发票、双处方或处方明细单(门诊),住院费结算明细单、出院小结等资料。
第四十一条
上一年度未报销的医疗费,须于下一年度的
6
月底前办理报销审核签字手续。否则,不予报销。